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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为收账非法拘禁他人 最终获刑 |
来源:潼南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15678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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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年初,赵芳和丈夫田凯因承包土地,两次向朋友李江借款共计八十多万元,并承诺只要等到秋天地里收成之后,立刻连本带息还钱。然而,世事难料,当年,赵芳和田凯所承包的土地因受灾赔了不少钱。
年10月,距离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超过多日,每当李江向赵芳夫妻催债时,他们都称暂时无钱偿还。后来被李江催的太紧了,两人干脆就玩起了消失,四处躲着李江,也不再接李江的电话。
看着借出去的钱迟迟无法要回,现在连借款人都消失了,李江心里很是窝火,为此,他找来了6个朋友,驾驶三辆车来到位于第七师123团的赵芳家,当天田凯并不在家,李江边用手机拍打赵芳的脸边逼她还钱,赵芳说自己确实没钱,希望李江能在宽限几天。
见状,气急败坏的李江对赵芳说:走!我们去派出所找警察处理这个事情!于是开车将其强行带离。先后将赵芳带到了乌鲁木齐市某住宅内、李江公司的办公室内、乌鲁木齐市某酒店房间内等处所,对赵芳实施了将近3天的非法拘禁。
在此期间,李江派人轮流看管赵芳,并指使他人时不时对赵芳进行殴打。直到第三天中午,田凯见妻子迟迟没有回家,便到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公安人员将7人陆续抓获归案,并将赵芳解救。
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江有期徒刑十个月,其余6名被告人中,3名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另外3名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3辆车作为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李江因不服原判,向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李江认为量刑过重,并且不应把他的三辆车作为作案工具没收,请求二审法院将这两项改判。
近日,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江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江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李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成都收数公司提醒:欠债不还不应当,债权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李江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许可的限度,导致自己触犯了刑法。收账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方法,切勿盲目冲动,选择用暴力方式给债务人施压催款,采取过激行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否则不但无法要回欠款,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给自己惹上更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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